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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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矫正电子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以S市C区电子监管实施情况为例
 
 
 
  张黎  王君

(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上海 202150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最早于2003年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6个省(市)试点实行,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2011年,《刑法修正案()》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正式确定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20123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对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工作流程、基本要求等内容都做了比较规范的规定。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完善,我国基本形成了稳定的社区矫正运行模式,在监外刑罚执行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社区矫正制度中,电子监管设备的运用,对于掌握社区矫正对象行踪、避免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系统全面的社区矫正电子监管制度,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电子监管设备的运用情况

电子监管是指利用科技设备(包含电话、无线电讯传输、卫星定位系统等)在罪犯的手腕或脚踝上附上一个电子传导器,监督受监控者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或者其他为罪犯设定的特别应遵守的规定,若违反,电子传导器便会发出报警的系统。[①]国外社区矫正中运用的信息化监管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技术:连续信号技术、程序接触技术、混合技术、便携式电话技术、连续信号发射器技术、全球定位系统。[②]目前S市使用的电子监管设备一般为“分体式”GPS定位手机或“一体式”定位手环,以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全天候监管。

SC区当前使用的电子监管设备为例,设备外形为一只黑色手表,由铜片固定住橡胶腕带,若社区服刑人员私自将铜片取下,社区矫正中心监控管理平台将接到报警。该设备将自动进行越界报警(要求管理员事先设定边界)、低电量报警和拆卸报警,系统管理员可以设定5-120分钟的实时位置更新频率,在电子监控管理平台中,可以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活动区域热力图、运动轨迹、报警记录等情况。

二、在社区矫正中建立电子监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当前刑罚的目的已从单纯的惩罚报应发展为矫正犯罪、预防犯罪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并重,刑罚的执行方式也逐渐实现了监狱改造与社区矫正的统一。[③]电子监管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刑罚执行向轻缓化、社会化、人道化发展的趋势,不但具备了监外执行的社区化属性,而且能较好的管控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发挥刑罚惩罚和矫正的双重功能。

(二)有利于缓解社区矫正监管压力

2013年以来,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9.6万人,累计解除174.5万人,净增长15.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突破70万人,而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为83036人。[④]激增的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和传统的社区矫正管理手段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现实要求我们引入更多智能、高效的监管手段来提高矫正效率和效果,电子监管制度的建立就是运用“看不见的眼睛”来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向,侧面了解社区服刑表现。

(三)有利于社区矫正期间各项义务的落实

第一,电子监管设备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定位,能够帮助监管人员确定该矫正对象是否按照矫正要求进行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同时,检察机关也可通过查看运动轨迹,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减少出现个别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串通起来伪造报到、虚假劳动等情况。第二,佩戴电子监管设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压力,使其明确身份,强化在刑意识,加强自我管控,自觉履行矫正期间的各项义务。第三,当社区服刑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关于是否私自外出产生争议时,电子监管系统中截取、留存的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轨迹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进行证明。

三、实践中电子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软件”上,诸多方面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界定

    1.定性争议:惩罚手段还是管理手段

关于实施电子监管的定性,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监管属于社区矫正中的惩罚手段,毕竟相较于无需佩戴电子监管设备的社区服刑人员来说,佩戴该设备会对工作、生活产生一定不良影响,设备的特殊外形也极易给他们贴上罪犯的“标签”,因此,在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情节较为严重时适用,能够体现刑罚执行的威慑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实施电子监管是社区矫正执行部门的一种管理手段,其目的还是通过电子监管设备帮助管理、控制和监督,以维护社区矫正制度的秩序和安全。S市《本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也对第二种观点进行了肯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电子实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电子监管)是指借助电子设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动轨迹进行实时监督,保障非监禁刑罚有效执行的管理手段。”

    2.缺乏统一的实施标准

S市为例,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新纳入社区矫正三个月以内且未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建议或者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实施电子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管。”并且,该条对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决定实施电子监管的四种情况进行了规定(评估认为再犯罪风险较高的或监管比较困难的,处于禁止令期间的,违反监管规定受到警告处理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尚不符合收监条件的)。另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初次实施电子监管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剩余矫正期不足3个月的,剩余矫正期限即为电子监管期限。”可以看出,一是电子监管并非应当实施,二是新入矫人员是否符合实施电子监管的条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到底哪些属于“监管比较困难”难以界定;三是初次实施电子监管期满后,对再次实施的期限和延长期限不够明确,容易产生主观性、随意性,甚至导致电子监管成为变相惩罚手段。实践中曾有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向检察官反映,某司法所因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债权人至司法所要债,故为了“报复”该矫正人员,将已经三个月期满的电子监管再次实施的情况。虽然经检察官调查,事实并非全如该家属所说,但该家属反映的情况在实践中也并不是不可能存在。在S市,对新入矫人员是否适用电子监管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也较为显著,除中心区一般全覆盖外,在非全覆盖地区,决定适用电子监管的标准也较难把握,如此容易在同一区、同一市社区矫正对象间引起关于公平适用的争议

    3.特殊体质免于佩戴监管设备的执法尺度难以把握

根据S市的《暂行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佩戴电子监管设备的,经区(县)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可以不予实施电子监管,但《暂行规定》并未对具体标准和执法尺度进行说明。在SC区的《社区矫正标准化执法手册》(以下称《执法手册》)中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可以不使用电子监管:(1)暂予监外执行的;(2)年龄大于70周岁的;(3)其他因身体原因不适于电子监管的,由社区服刑人员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市保外就医指定医院就医记录或病历等证明材料,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奖惩小组书面决定,可不实施电子实时监管。” SC区的《执法手册》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化,但权威性和适用范围有限,并且在实际操作上,根据一般的医院诊断材料,通常难以断定该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实施电子监管(医生只是诊断病情,不会做出是否适合佩戴电子监管设备的结论,判断权还是在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是否“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佩戴”的判断标准缺乏具体规定,可能产生执法的“灰色地带”。

    4.特殊工种能否提前解除电子监管无据可依

实践中,存在因社区服刑人员佩戴电子监管设备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例如:张某因诈骗犯罪被判处缓刑,根据SC区《执法手册》的规定,其罪名属于应当使用电子监管的情形,但张某的工作需出入危险品仓库,禁止携带任何电子产品,面对此情况,如果让张某因社区矫正而放弃原有工作,不免有违社区矫正“通过一系列的改造,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这一目的。但若是提前解除电子监管,在目前的规范性文件中又找不到相关依据和操作规则,造成了现实问题与执行规范之间的困境。

    5.不接受电子监管、违反电子监管规定的处理方式不一

根据S市《暂行规定》,拒不接受电子监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警告;对四类违反电子监管规定的情形,也是应当予以警告。而在北京市平谷区,区公安分局对于严重违反电子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经区司法局建议,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⑤]单纯警告和行政拘留,此为不同省市之间的处理差异,而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也将导致同一对象若在不同地区社区矫正电子监管,需要付出的“违规成本”并不相同。

   (二)“硬件”上,缺乏与需求相匹配的技术与设备

目前,SC区已使用过两种类型的电子监管设备。第一种为“分体式”设备,包括一台用于发射GPS信号的手机和一只类似大型腕表的定位器。该设备的弊端在于必须两个设备同时携带,无法杜绝人机分离情况的发生,可能存在监控盲区;并且定位器体积大、无屏幕,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向他人解释为手表,更加容易产生抵触心理。第二种为“一体式”设备,外形类似腕表,屏幕可以显示时间,并且管理人员能够在操作平台设置发送定位信息的频率,也避免了人机分离情况的发生。目前,S市并未要求统一的供货公司或设备型号,不同区之间均自行采购设备,可能存在社区服刑人员之间对比设备、产生“同市不同待遇”的想法。并且现有设备仍存在以下问题:

1.设备体积较大,便携性和隐蔽性不强,针对不同社区服刑人员的尺码不全,且质量普遍较差,容易损坏

譬如C区现在使用的监管设备,通过将充电设备盖在监管“手表”上进行充电,充电设备上有四个突出的金属连接点,必须四个点同时与“手表”接触才能实现充电,但由于设备质量问题,金属连接点常常卡主无法弹出。此种情况便无法判断是否为社区服刑人员故意毁坏充电设备、不及时充电以逃避监管,进而采取惩戒措施。

2.腕带材质易引起过敏,社区服刑人员碍于特殊身份不愿就医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电子监管设备由于腕带的材质问题,容易引起皮肤瘙痒、局部过敏等情况,个别社区服刑人员还因佩戴的定位器尺寸不合适,造成了皮肤磨损、皮下组织淤肿等问题。虽然SC区作了因身体原因提供就医记录或病历等证明可以不予实施电子监管的规定,但仍有不少社区矫正对象反映,因定位器外观带来的“标签效应”,使他们不愿意到医院“暴露身份”。笔者认为,实施电子监管并非是限制社区服刑人员自由或给佩戴者造成体感痛苦的惩处措施,而是加强监管的一种措施,因而应尽可能降低对佩戴者生活的影响,避免对佩戴者身体造成伤害。

3.技术的限制导致利用电子监管设备监控禁止令的执行基本停留在理论层面

理论上,电子监管设备可以对禁止进入特殊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员等限制活动范围类的禁止令执行产生监管作用,但实际操作中,特殊场所、特定人员的信息如何精确录入电子监管系统平台仍是个问题。目前,社区服刑人员是否进入被禁止进入的场所需要专职监管民警根据系统显示的人员活动轨迹,结合对地域内各场所的了解进行人工辨别,并且在技术上只能定位到在哪幢楼,但具体在哪一层、哪个房间,现有技术还无法达到这种精确度。此外,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接触到特定人员更是无法显示、无从知晓。

 四、完善电子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统一规范,完善制度设计

一项制度若没有法律的支持,会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难以付诸实践。目前国内法律对于电子监管的使用缺乏系统规定,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中提到,“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真正建立起电子监管制度必须要有法律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可以在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中写入电子监管制度,统一适用标准、监管期限、适用例外、违规处罚等方面内容,在充分考虑电子监管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的基础上,将其作为一种监管方式和矫正手段给予明确,在立法层面给予固定和保障。

(二)改良设备,提高性能,满足实际需求

良好的电子监控设备是成功实施电子监管的根本载体,若一套监管设备总是错误报警,既降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效率,也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权威,反而容易损害社区矫正效果。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能够推进电子监管设备的改良,一是提高设备的准确率,避免因信号错误等设备原因造成错误报警(如曾经发生过矫正对象人在S市,系统却显示在山东菏泽的情况)。二是改良设备材质,尽可能缩小设备体积,提高设备腕带的舒适度、美观度和耐用性,尽量减少电子监管设备对社区服刑人员正常生活的影响,更要避免监管设备对佩戴者的身体造成伤害。三是在技术上加强对监控点位报警功能的开发,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部分禁止令无法监督执行的难题,促进刑事判决与刑罚执行有效衔接,保障刑罚执行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三)强化监督,创新机制,推进持续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应加大对社区矫正电子监管中的法律监督,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在电子监管的决定实施、期满解除、延长适用等环节的信息互通,重点监督相关审批程序、权利告知和奖惩情况。同时,与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电子监管理论与实务研讨,适当引入公众参与,对电子监管适用存在异议的案例探索建立公开听证机制,从程序和实体上最大限度地保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确保适用电子监管的依法恰当,推进电子监管制度持续发展。

电子监管的适用和普及,能够提高司法效率,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要求。域外不少国家的经验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都充分证明了电子监管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符合社区矫正发展方向。建立并完善电子监管制度,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向社会化、科学化、技术化发展。



[] 武玉红,《电子监控在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中的运用与优化》,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3期。

 

[] 刚彦,王敬:《浅析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载《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8月第17卷第15期。

[] 武玉红:《电子监控在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中的运用与优化》,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3期。

[] 魏哲哲:《全国社区服刑人员突破70万人》,载《人民日报》2017116日第11版。

[] 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通过“四个一”实现“三个转变”》,载《人民调解》201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