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调研
 
崇明区涉环类案件情况分析
 
 
 
  

——以2017年案件为样本

袁勇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2150)

 

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都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海市政府于2016年12月16日发布了《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在新的历史起点,以更高标准、更开阔视野、更高水平和质量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崇明区检察院新一届党组班子成立以来,顺应崇明发展形势,确定将服务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及党组重点课题,制定了《“十三五”时期生态检察发展行动计划》,并出台《服务保障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若干意见》、《岗位素能培养三年行动计划》、《检察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具体指导生态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专门人才培养等,初步形成崇明区院生态检察“1+3”工作格局,为统筹开展生态检察工作奠定了基础,也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一年来该类犯罪有抬头趋势。区院案管部门立足参谋服务职能,从案管工作的视角,以2017年崇明区检察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数据为例,对一年来发生在本区的涉环类案件进行情况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一、涉环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6日始,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已划归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崇明区检察院目前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是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涉及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督促履行职责案件。据统计,2017年1月1日至11月,崇明地区共发生涉环类刑事案件12件17人;接到民众反映或举报环境污染问题而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线索3件。本院案管部门共受理涉环类刑事犯罪审查逮捕2件3人,受理涉环类刑事犯罪审查起诉7件12人;本院民行部门受理涉环类线索2件,主要反映相关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不作为问题;控申部门受理网上举报环境污染要求立案监督的线索1件。此外,崇明公安分局移送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刑事案件5件5人。

1.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刑事检察类案件12件(其中包括本院侦监部门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建议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向崇明公安局移送涉嫌非法狩猎犯罪、污染环境犯罪的线索材料3件)、民行检察类行政督促履行职责案件2件、控告申诉类网上举报线索1件。

2.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2种犯罪触犯的是刑法第338至346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4种犯罪是与涉及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有关的犯罪;有3件民行类、控申类举报线索主要涉及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反映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2件民行线索已审查终结,其中1件审查认为区环保局存在行政不作为、错作为的情形,已向该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另1件审查认为不存在行政机关有不作为、错作为的情形,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1件控申举报线索由控申部门答复举报人目前正在由相关行政机关作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如下图所示:

序号

案件类型

案由

案件名称

处理机关

处理结果

1

刑事类

盗窃

田浪盗窃

陈建红2人盗窃

崇明法院

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

故意毁坏财物

陆永彬2人故意毁坏财物

龚美琴2人故意毁坏财物

朱秀芳3人故意毁坏财物

陆案2人已由崇明法院判决;龚、朱两案在本院公诉科审查起诉阶段

拘役缓刑

非法持有枪支

徐金柱非法持有枪支

 

本院公诉科

提起公诉

非法买卖弹药

曹华红非法买卖弹药

本院公诉科

审查起诉阶段

非法狩猎

张洪兴非法狩猎

邵勤友非法狩猎

陈德明非法狩猎

刘友师非法狩猎

上铁法院

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或单处罚金

污染环境

施国强污染环境

上铁法院

拘役并处罚金

2

民行类

行政不作为

陈小山2人反映环保局查处巨力公司污染环境存在不作为

本院民行科

制发检察建议

行政不作为

陈镛信访反映环境污染

本院民行科

不支持监督申请

3

控申类

行政不作为

宋建峰网上举报污染环境要求处理

本院控申科

已答复举报人正由相关行政机关作调查处理

(二)刑事案件特点

1.案件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6年同期涉环类案件3件3人(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毁坏财物案各1件1人)相比,案件数、涉案人数分别上升了300%和466.67%。如下图所示:

2.罪名分布有所扩大

2017年分别受理了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弹药,连同崇明公安分局直接移送上海铁检院的非法狩猎案、污染环境案等,共触犯6种罪名。而2016年度,受理的案件仅为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3种。如下图所示:

 

3.人员分布及年龄结构有变化

2017年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中,外来人口为6人,年龄在20岁至50岁之间;本地人口为11人,以50岁至70岁居多,其中年龄在60至70岁之间的女性参与犯案的有3人。如下图所示:

 

    4.本地人员与外地人员所犯罪名泾渭分明

本地人口犯案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狩猎、污染环境为主,外来人口犯案以盗窃、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弹药案为主,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弹药案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想用枪弹打鸟来追求刺激、寻求乐趣。

5.作案对象相对较为集中

6种涉环类案件中非法狩猎案、故意毁坏财物案、盗窃案侵犯的对象均比较明确。非法狩猎案侵犯的对象主要是野生鸟类,故意毁坏财物案侵犯的对象主要是树木,盗窃案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具有药用、观赏等多种价值的树木枝叶。

6.作案地点较为固定

4件非法狩猎案件中,有2人在生产队附件荒地或草地上架设丝网捕猎野生鸟类;另有2人在民营的专业合作社区域或公益林(均属禁猎区)内用农药毒杀野生鸟类。如陈德明非法狩猎案、刘友师非法狩猎案2名犯罪嫌疑人,多次进入禁猎区毒杀鸟类。盗窃树叶的地点一般以大型绿化带为主。如陈建红2人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多次窜至崇明陈家镇东滩大道、长兴镇附近绿化带盗剪树叶。故意毁坏财物案主要侵害的地点是宅前屋后私人栽种的树木或相对封闭的小区公共绿化。如朱秀芳等3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犯罪嫌疑人因嫌其住房前面有树木遮挡,影响其采光而使用锯子将小区内种植的水杉树毁坏。

7.刑罚判处呈轻刑化

目前,法院已判决的有8件,在法院审理阶段1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3件。从现有判处刑罚情况看,判决比较轻刑化,以判处拘役或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为主。最高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如邵勤友非法狩猎案。最低的仅单处罚金,如张洪兴非法狩猎案。

二、涉环类案件发案主要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一)行为人的原因及问题

1.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

犯罪嫌疑人因邻里间土地纠纷而心生怨恨,或因影响采光起报复之心,未压抑激动、泄愤情绪,加上法律意识、环保意识的淡薄,引发毁坏公共绿化或私人领地的绿色植物的错误行为,直至演化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案件。

2.经济利益作祟

涉环类案件中,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盗剪具有多种价值的树木枝叶。如田浪盗窃案、陈建红等2人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专门盗窃八角金盘、黄金菊、桃叶珊瑚、金森女贞等花木。这些植物具有观赏价值、药用价值和能吸收有害气体的生态价值。同样,非法狩猎案犯罪嫌疑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使用丝网、农药浸泡过的粮食等作案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3.当地有喜食野味的习惯

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崇明地区野生鸟类有17目50科288种,每年在崇明东滩中转或过境的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的栖息候鸟,总数达二三百万只。崇明本地民众有喜欢食用野味的饮食习惯和情结,在农村尤甚。野生鸟类不仅是招待亲朋好友,更是饭店里的美味佳肴,价格也是逐年看涨,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动因和可乘之机。同时,从非法狩猎案件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或架设丝网捕猎或使用农药浸泡过的稻谷、玉米毒杀野生鸟类,犯罪手法比较原始。尤其是这些被毒杀的鸟类不仅自己或送亲朋好友食用,而且极有可能通过地下渠道销售给非正规经营的、不符合食品经营标准的小饭店或路摊小贩,一旦流入市场被民众食用,具有损害人身安全的实在危险,继而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4.法律意识的模糊、环保意识的低下,导致破坏公共绿化案件或事件时有发生

据权威部门发布,截止到2016年底,崇明地区森林覆盖率达23.22 %,名贵花木、具有药用价值、园林价值的植物种类也相应增多。因此,随着崇明生态岛建设的推进,基于趋利心理,盗窃具有多种价值的树木枝叶、或盗窃与毁绿交叉案件可能将会有上升趋势。而盗窃绿化带内具有药用价值的枝叶,虽然在罪名上触犯的是盗窃罪,实则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破坏公共绿化的恶劣行为。该种盗窃行为不仅导致原有的生态景观被破坏,同时还损伤树木的正常生长,给生态环境保护带来莫大危害。

(二)相关部门的原因及问题

1.对民间私藏、持有枪支的治安监管力度不足

崇明本地人(包括外地籍务工人员)比较喜欢用枪支打鸟追求乐趣并食用。虽然经过近几年的整治,情况有所好转,但非法买卖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时有发生,也反映出崇明地区民间隐性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员具有一定数量,给周遭居民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同时也造成潜在的破坏生态环境、破坏野生鸟类生存环境的风险。

2.相关执法单位执法不严,不作为、错作为,从而造成惩治犯罪的力度减弱

如施国强(上海巨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污染环境案,本院民行科在对民众举报区环保局在查处巨力公司环境污染案存在不作为问题进行调查后,认定区环保局在执法中确实未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错作为的情形,从而导致施国强自2010年11月至2017年12月案发期间,长时间将其工厂内未经处理的污染物非法排放至厂区外界河内,造成周围环境的严重污染。

三、治理涉环类案件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的论断说明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今年,《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崇明将建设成为“海上森林花岛”,并积极申办2021年第十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彼时,森林覆盖率将提高到30%。崇明检察院作为生态岛建设的一份子,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增强前瞻意识,加强机制建设,与各方联手,服务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涉环类案件的发生,给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带来极大挑战,因此,必须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该类案件的频发和多发。

(一)争取领导支持,注意沟通协调  

紧紧围绕区委工作大局和部署要求,采取制发生态检察专报、党组班子上门汇报等方式,向区委、区人大汇报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打击涉环类刑事犯罪等生态检察的工作情况,争取领导的理解支持和关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产生的困难,优化生态检察的外部环境。

围绕当前检察工作形势任务,加强与上海铁检院的联系,以签订的《关于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加强配合协作的工作意见(试行)》为契机,增强主动性,加强沟通联络,落实崇明地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案前、案中、案后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职能监管,增强内部联动

在与区农委、环保、市场监管部门签订《关于完善生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会议纪要》的基础上,依托现有的“两法衔接”平台,加大对污染环境、非法狩猎等案件的监督和线索移送力度。同时,农委等职能部门要突出人防技防的投入,加大对公益林、绿化带的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正规小饭店的监管力度,不留死角,杜绝监管盲区,一旦发现野生鸟类和有毒水产品等,即追根溯源,一追到底,对涉案当事人予以重罚,绝不姑息。

公诉、侦监、民行、社区、控申、案管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增强法律监督的合力。进一步完善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内部专报工作、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等制度,定期对该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研判预测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参考。

(三)突出专业办案,加大惩治力度

积极应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划归上海铁检院办理的情势,将该类犯罪以外的盗窃苗木枝叶、故意毁坏公共绿化、销售有毒水产品等涉环类案件纳入专业化办案范围,设立专职办案检察官,专司该类案件的发现、移送和审查办理工作

辖区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枪支弹药的管制和缉查力度,不能露头才打,要防范在先,宣传发动民众排摸涉枪线索,大力鼓励民众举报,兑现奖励资金,促发举报热情。法院要加强对涉环类刑事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保持对涉环类犯罪的高压态势,震慑犯罪。

(四)参与环境综治,加强法制宣传

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工作节奏,拓展履职范围,参与环境综治,加大对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督促履行职责的工作力度,发现有不作为、错作为、乱作为线索的,应制发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建议严格规范执法。同时,探索建立生态征信“黑名单”,推动落实多部门联动的行业禁止令,将污点企业、个人排除在崇明生态岛项目工程建设之外。

依托崇明电视台、崇明报、崇明检察微信等媒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采取图板展示、对涉环类刑事犯罪案例剖析等,加强以案释法,充分展示崇明检察院保障生态岛建设开展的工作动态和取得成效,提升广大民众对生态检察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不断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让更多的人加入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队伍中来,为推进崇明三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