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房产中介公司老板刘某利用卖家挂牌的两套房源信息,以房东不可能接受的低价吸引顾客,后伪造了房产交易合同与买家达成协议,从而骗取对方购房款、中介费等钱款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近日,我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
2间商铺1间价格 将错就错继续忽悠
今年1月初,黄某走在上海市黄浦区三牌楼路上,路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时被广告上两家城隍庙的商铺所吸引,广告上写着“商铺年租金10万元、售价人民币130万元”。当时黄某就觉着价格很便宜而且回报率也挺高,于是走进了中介公司。黄某在业务员的陪同下前去实地看了一下后,随即就表示有意购买。于是,业务员便将这单生意交给了公司老板刘某。刘某出具了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商铺的产证复印件和房东将店铺出租的协议书给黄某看后,介绍说房东在国外,交易过程将全权委托其来操作。看出黄某有些心动,为了促成这笔交易,刘某又说因为房东急需资金,他还可以帮黄某还掉5万元,如果真的想要两件商铺125万元就可以成交。不出所料,黄某当即就表示愿意购买,于是刘某提出先要支付10万元的订金,订金先转至他的银行账户再由他转给房东。1月7日,黄某就将10万元定金打入了刘某的账户内。 收到定金后,刘某拨通了房东的电话,称有客户要购买商铺,并已达成协议以总价125万元购买两个商铺。房东听后当即表示当初他开价是130万元一间商铺,这个价买两间是绝对不可能的。眼看着到手的中介费就这样泡汤了,又想到自己欠下的150万元外债,于是刘某做了个大胆的决定“不将房东的实际出价告诉黄某,并借此机会继续忽悠他,完成此笔交易”。 伪造合同冒充签名 买来产证不断演戏
随即,刘某告知黄某房东已经收到定金,一个月后他会回国签订合同。今年2月19日,黄某赴约来到刘某的中介公司准备与房东签订合同。然而,刘某谎称房东有事先走了,并表示房东要求支付50万元房款再签订合同,黄某同意后,刘某随即拿出5本房东已经签好名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让黄某签名。据刘某到案后交代,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其事先将双方的信息输入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网站打印出来的,房东的签名也是假冒的。当天,黄某就按约定将30万元房款打入了刘某的帐户,次日又将剩余的10万元转账给了刘某。 今年4月,刘某又以房东要求尽快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催促黄某将第二期房款50万元汇到刘某的帐户上。黄某被忽悠后,便将50万元房款汇至了刘某的帐户。之后,每当约定的交易日即将到来之时,刘某都会以各种理由来拖延,与此同时又想方设法将剩余的房款骗入自己的口袋中。当黄某将第三期房款15万元也交付到位时,刘某自知无其他理由来组织交易,于是双方约定7月中旬前去办理过户手续。 交易当天,黄某仍然没有等来房东,刘某在房产交易中心又上演了一场找认识的工作人员帮他们去办理手续可以少加税的戏。之后告知黄某手续已经办好,回去等通知拿产证。之后,刘某通过黄牛购买了2张假冒的房产证和缴税凭证。在交付给黄某时,又收取了他10万元的房款和15万元的税费。
假证终被识破难圆谎 房款花用殆尽难逃脱
然而,纸始终是包不住火的。今年8月,黄某拿着房产证前往交易中心核实后得知是假证。在前去和刘某交涉后,刘继续编造着谎言称给他几天时间去和房东沟通一下,看看能否降价重新交易,如解决不了就将钱退出。一心求成的黄某也同意了该方案。而事实上,刘某在得知房东的心思后,明白这场交易根本不可能完成,同时这140余万元早被他用于还债和花用,已经所剩无几。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房产中介过程中,虽未与被害人黄某签订书面的房产中介合同,但双方就房产的价格、中介费用等达成协议,且涉及财物的交付,故应认定为口头合同。其在明知房东不予出售涉案房产即其根本无法履行该房产中介合同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所谓的房款、中介费等,故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涉嫌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