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犯罪团伙串通越南籍女子,假借跨国婚姻之名,以7万至17万元不等的“介绍费”“礼金”,将越南女子介绍给国内单身男子。签订虚假担保书后,越南女子短期内伺机逃离,竟先后造成7名被害人“人财两空”。
合谋走上骗婚路
由于某些地区存在适婚男女比例失衡问题,部分家庭因经济条件或地域限制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娶亲,跨国婚姻市场得以产生。
家住江西余干的毛花某,是一名养殖户,也是当地的一名婚介“红人”。2022年,毛花某通过同为婚介人的何某光认识了“手上”有外籍女子的婚介老板朱某生,从此走上了骗婚之路。
他们“一拍即合”,约定由毛花某负责和男方介绍人对接做媒、发外籍女子照片给男方等事宜,同时和男方谈彩礼以及做证明人等;朱某生则主要负责与苏某爱甲、阮某鸾等外籍女子对接、收取彩礼、给媒人发工资以及在毛花某实施骗婚行为时充当保证人。为增加可信度,三人租用汤某辉住所假装外籍女子生活的固定住所,在骗婚交易时使用。三人主要通过收取“介绍费”“礼金”的方式,从中骗取高额钱财。
在2021年至2023年的短短三年间,毛花某、何某光、朱某生等五人骗婚团伙,共实施了7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92.52万元。
2021年10月,毛花某通过他人的介绍,找到张某财,将一名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张某财的儿子,其后在张某财住所,由朱某生在担保书上签字,收取介绍费、礼金等共计15万元。2023年1月10日,毛花某找到帮侄子找妻子的汤某生,和何某光一同将一名越南籍女子介绍给汤某生的侄子李某发,商谈好媒人费、礼金等共计7万元。2023年2月20日,毛花某经他人介绍,将越南籍女子阮某旦介绍给占林某,在汤某辉家中,由朱某生与占林某签订担保书,收取介绍费、礼金等共计13.5万元。2023年2月23日,毛花某经他人介绍,找到倪某华甲,将越南籍女子苏某爱甲介绍给其儿子倪某杰,在汤某辉的住所,由朱某生与占林某签订担保书,收取介绍费、礼金等共计15万元。2023年5月7日,毛花某找到徐某水,将越南籍女子阮某鸾介绍给徐某水的儿子徐某华,其后在汤某辉的住所,由毛花某、朱某生在担保书上签字,收取介绍费、礼金等共计15万元。2023年6月1日,毛花某找到李某花,将越南籍女子阮某介绍给李某花的儿子王某奎甲,由朱某生与王某奎甲签订担保书,收取介绍费、礼金等共计14.02万元。2023年6月26日,徐某亮经他人介绍,联系上毛花某。毛花某谎称将越南籍女子阮某小黛介绍给徐某亮,并承诺一个月内可以办理结婚证。在徐某亮家中,朱某生在担保书上签字,保证新娘一年内不会跑并且包生小孩。毛花某、朱某生骗取礼金16万元,媒人收取介绍费1万元。
一边,诈骗团伙因为获得了高额利润而沾沾自喜;另一边,被骗的受害人却陷入了“人财两空”的黑暗境地。在找到结婚对象后,受害人都坚定地认为,幸福的生活将从此开启,但新娘的“消失”,彻底打碎了他们的美梦。
据当事人介绍,汤某生的侄子李某发将女子带回家生活仅仅四天,她就从家中逃走;占林某将阮某旦带回家中生活,第四天下午,阮某旦从占林某家中逃走……7起案件中,无一例外地,新娘都“消失”了。
东窗事发被追责
案发后,毛花某、朱某生、何某光等五人因涉嫌诈骗罪,除苏某爱甲于202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外,其他人皆于202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9月6日被逮捕。到案后,朱某生、何某光等人很快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毛花某却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不思悔改、拒不认罪。后案件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毛花某等五人犯诈骗罪,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经审理,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毛花某等五人以结婚索要彩礼为手段,虚构事实,合谋骗取被害人财物。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本案中的7起诈骗指控,予以支持。
2024年8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毛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朱某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何某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苏某爱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被告人阮某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同时,责令被告人毛花某、何某光、朱某生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何某光、阮某鸾均未提出上诉。但毛花某、朱某生、苏某爱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庭上,毛花某提出:第一,原审判决认定自己构成诈骗罪不属实;第二,原审判决没有做到同案同判;第三,如果认定自己构成犯罪,原审判决量刑重。朱某生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是从犯,应该处10年以下量刑。苏某爱甲则要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其系从犯。
二审期间,改由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意见认为,一是毛花某等人明知外籍女子没有合法身份,无法与我国男子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仍实施虚假承诺、串通虚假担保等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后以各种理由推诿不退费,其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无误。二是毛花某、朱某生二人作用相当,原审法院将二人认定为主犯并无不当。考虑到二人不同认罪悔罪态度,原审法院作出有幅度的量刑并无不当,建议维持原判。三是苏某爱甲相比阮某鸾具有自首情节,二者量刑差距较小,体现不出自首从轻、减轻情节的激励作用,建议二审法院酌情考虑苏某爱甲的量刑。
针对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予以部分采纳。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毛花某等五人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该予以维持。上诉人毛花某、朱某生、苏某爱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原审判决认定毛花某、朱某生诈骗数额巨大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原审判决关于退赔受害人的损失计算错误,也应依法予以纠正。
2024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部分刑事判决,同时责令毛花某、朱某生、原审被告人何某光退赔被害人汤某生人民币34900元,毛花某、朱某生退赔被害人占林某人民币82000元,退赔被害人倪某华甲人民币15万元、徐某水人民币14万元、徐某亮人民币16万元、王某奎甲人民币14万余元、张某财人民币14万元;原审被告人阮某鸾退赔被害人徐某水人民币1万元。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这一巨大的跨国骗婚案终于完结,令人不胜唏嘘。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合法的涉外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法律也保障婚姻自由。但这一案件也提醒我们,广大群众应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正规渠道缔结婚姻,切勿轻信“低成本娶外国新娘”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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