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通过这桩虚假诉讼,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骗取民事判决书,为公司之后的破产清算提前布局,获取了优先受偿权。案发后,这名董事长因犯妨害清算罪获刑领罚。
破产清算管理人申请检察监督
赵某龙系江苏华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某公司”)董事长。从2017年5月开始,华某公司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2020年7月30日,法院受理了华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同年8月3日指定“华某公司清算组”成为破产清算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华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发布公告后,华某公司各债权人陆续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同时,法院将破产清算通知书送达赵某龙。
华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之一李某立在清算过程中发现:2014年6月,华某公司与江苏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新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由某新公司承建华某公司旗下的一个房地产项目。2017年8月2日,双方完成竣工结算,确认工程总价为1.33亿余元。同年9月11日,华某公司出具证明:已付6700余万元工程款,剩余6600余万元工程款未结。此后,因华某公司未能按约向某新公司支付工程款,某新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起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并获判决支持,使得该债务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清算管理人进一步整理华某公司账簿,发现了一份奇怪的承诺书。其承诺人是某新公司,落款日期是2017年9月14日(在原审立案之前)。承诺书载明:某新公司诉华某公司建设施工纠纷一案,工程价款为1.33亿余元。最终工程总价以双方认定的决算价为准。工程决算价低于法院判决数额,差额部分返还华某公司。
破产清算管理人认为,赵某龙为规避其他债务,与某新公司串通,故意让某新公司获得优先受偿权。这种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破产清算管理人为此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2023年初,破产清算管理人李某立向淮阴区检察院反映了华某公司破产清算以来的问题,并申请检察监督。
被告的法律顾问竟成原告代理人
检察官在调查原案诉讼材料时发现,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竟是被告华某公司的法律顾问。检察官还调取了银行回单,证明2017年9月30日,被告华某公司替原告某新公司向其诉讼代理人账户汇入诉讼费38万元;同年11月10日,华某公司又替某新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检察官认为,被告在诉讼审理前替原告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的事实,可以说明原审系双方串通的虚假诉讼。
随后,检察官结合承诺书的内容对华某、某新两家涉案公司近三年的经营情况、企业负责人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原被告在原审阶段故意隐瞒证据。承诺书正文部分除了数额外,其他内容均为打印。工程款数额为手写,与原审判决依据的工程结算书载明的核定数额一致。承诺书手写内容形成的时间早于工程结算书。
检察官详细审查了华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委托制作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这份文书证明案涉工程初审定额为1.03亿余元,与原审判决依据的工程结算书中的数额相差3000余万元。检察官认为,原审虚假诉讼虚增数额之大,严重损害了华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董事长极力狡辩推脱责任
“对破产清算管理人再审申请书的部分内容我认可,但不存在恶意串通”——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华某公司董事长赵某龙极力辩解。
当被问及为何作为被告对原告某新公司提供的写有虚高债务数额的工程决算书签字时,赵某龙辩解:“不签字的话就不能交房,容易造成业主群体的不满,影响较大。”
当被问及是否知晓承诺书时,赵某龙说:“工程决算书签字之前他们给了我承诺书,我没有看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因为我相信他们。”
当被问及原审诉讼涉及的实际数额时,赵某龙说:“当时签字是为了让某新公司将房产交付,最终不一定按照签字认可的数额支付。”
当被问及为什么要在法庭上接受某新公司提出的虚假数额时,赵某龙说:“被起诉时我们还没到破产的程度,只是支付有困难。如果当时知道公司要破产,我不可能答应某新公司的起诉数额。”
当被问及原审阶段为什么没有向法庭提交承诺书时,赵某龙辩解:“承诺书的内容我没看到。我当时想,虽然工程造价被虚增,但钱和房产都在我们手里。”
当被问及假如华某公司没有破产,是否打算按照原审判决认定的数额执行时,赵某龙回答:“我们不一定以判决书上的数额来支付,最终还要以审计数额为准。”
原审阶段(2017年下半年)赵某龙是否知道自己的公司即将破产呢?带着这个问题,检察官调取了2016年涉及华某公司的一系列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执行案件结案审判表等。这些文书证明,华某公司最迟在2016年就已经面临破产。
例如在华某公司与南京一家公司的借贷纠纷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判决华某公司归还原告本金6000万元,支付利息865万元。后鼓楼区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华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企业破产清算的背后
淮阴区检察院认为:破产清算管理人发现的承诺书,形成时间在原审立案之前,属于逾期证据,且未经原审举证,故认定该承诺书系双方刻意隐瞒的证据。承诺书载明起诉时工程总价为1.33亿余元(手写),最终总价以双方认定的工程决算价为准。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认定数额所依据的工程结算书载明的价格被双方篡改了。
华某公司为某新公司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且明知某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是自己的法律顾问,这客观上为原审中隐瞒承诺书创造了条件,直接造成原审认定的工程总价数额错误。
自2015年起,华某公司作为被告被追讨欠款案共有65起,原审案发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新、华某两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华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某新公司获得优先受偿权,致使其他多名债权人、业主和职工利益受损。为此,淮阴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官还发现了赵某龙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赵某龙明知一批尚未销售的房产属于华某公司资产,应由破产清算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在将公司公章、收据等提交破产清算管理人之前,故意准备了十份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和收据。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赵某龙伙同雷某、周某常等人,对外宣称有工抵房促销等优惠,以华某公司名义向23人销售房产29套,合计收取购房款1361.1万元。赵某龙指使雷某、周某常在与购房人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将认购协议书、收据等的日期落款写为2020年7月30日之前,并要求购房人签署“知晓不能网签过户和对外宣传购房事宜”的承诺书。
淮阴区检察院针对这起涉案1.33亿余元的虚假诉讼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于2025年3月2日收到法院改判的判决书,3000余万元债权被追回。
淮阴区检察院同步对赵某龙以妨害清算罪提起公诉。赵某龙于2025年3月初被淮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赵某龙未提出上诉。至此,华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终于可以有序开展,各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上一篇:
欧盟通过“海上安全”新立法
|
下一篇: “消失”的跨国新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