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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旅项目中致伤事故的责任划分
作者:刘欣     时间:2025-09-01

            

在体旅产业加速融合的背景下,活动组织者及经营者致力于开发集观光休闲和体育运动于一体的体旅产品。“体育+旅游”成为流行的“套餐”。但体育运动的风险性可能导致旅游者在参加活动时受伤,由此引发纠纷和诉讼。体旅产业如何健康融合发展,尽可能避免事故和纠纷的发生,是服务提供方和消费者都应思考的问题。

 

 

 

体旅项目致伤案例

体旅项目中发生致伤事故,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既与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也与各方过错程度相关。以下列举两起典型案例。

王某系某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张家口市某运动旅游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在张家口市崇礼区经营高山滑雪项目。某学院与旅游公司签订的《开展滑雪实践教学协议书》约定:旅游公司为某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免费提供体旅项目,含食宿及社会实践岗位。其间旅游公司为某学院提供25天滑雪教学(包括雪服、雪具、雪票),某学院负责完成滑雪教学。社会实践完成后,旅游公司提供15天集中教学实践,某学院提供教练。其余时间学生被安排在社会实践岗位上工作。

王某在开展社会实践期间,为体验旅游公司的体旅项目,从大厅免费领取雪具进入雪场进行娱乐活动。王某从初级道向下滑行,滑至初级道与高级道岔路口后进入高级道,因未能掌握滑行技巧而冲出护网受伤,其伤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住院病历、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确认,王某在滑雪过程中从滑雪场初级道进入高级道,在高级道摔倒后冲出护网受伤。旅游公司在初、高级道交会处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而雪道外侧有障碍物地段设置的安全护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某因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学院作为王某的教育机构,应当尽到对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责,保障学生参加体旅项目期间的安全。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滑雪初学者,应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性或者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

综合事故的起因、经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旅游公司承担王某因事故造成损失6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156.7万元;某学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78.3万元;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上述案件是冰雪体旅项目中发生的侵权案件,就雪场、学校、学生三者的责任承担问题而言具有代表性。

旅游公司作为滑雪场经营者,应就滑雪的危险性向滑雪者进行充分的提示、告知,并应及时排除可能导致游客在滑雪过程中发生危险的各种安全隐患,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属于教学活动的延伸,应当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也应对行为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滑雪本身是高危险性运动,滑雪者本人有高度注意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初学者,其应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性或者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亦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李某所在单位与北京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由北京某旅游公司组织包括李某在内的单位员工及家属赴草原旅游。其间,李某在某度假村观看摔跤表演时,上场与度假村雇佣的摔跤手摔跤,不慎摔倒致踝关节骨折。李某起诉某旅游公司和度假村,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旅游期间因参加摔跤项目受伤。度假村经营者雇佣的摔跤手在手法、力度上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且在游客参与项目的过程中,度假村既未进行必要的提示,也未提供安全的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护具,未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度假村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其承担次要责任。后北京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根据过错情况划分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旅游期间因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往往较为严重。统计数据显示,在体旅项目引发的伤害纠纷中,导致十级以上伤残的比例为50%,导致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为20%,受伤但未致残的比例为30%

游客在旅游期间因参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伤害的,旅游经营者、景区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统称“旅游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既包括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包括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而言,旅游机构未尽到体旅产品的风险告知与警示义务的、未提供安全达标的体育场地或设施的、未尽到科学管理义务的、未尽到与体育项目风险相适应的谨慎注意义务的、未尽到及时适当的救助义务导致旅游者伤害加重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伤害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旅游机构在能够防止或制止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受害人对伤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旅游机构的民事责任。

统计数据显示,在体旅项目涉及的纠纷中,90%的受害人获得了赔偿,57.7%的受害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支持,但赔偿额并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这是因为混合过错是相关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在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伤害案件中,存在混合过错的比例高达63.3%,单方过错比例为36.7%。这说明,多数受害人在运动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在裁判时会根据过错情况划分责任及确定赔偿数额。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会基于公平责任或人道主义,让经营者或组织者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减少致伤事故的发生

为减少体旅项目中致伤事故的发生,旅游机构除应及时充分告知、警示体旅产品的风险及确保体育场地和设施处于安全达标状态外,还应完善管理、谨慎经营并尽到适当救助义务。旅游机构应根据体旅项目的特征和要求建立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确保内部管理规范、职责明确、责任清晰。旅游机构还应完善应急救助机制,加强应急救助能力建设,配备符合标准的救助人员和设备,确保救助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除了景区和旅游机构应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消费者也应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对于有特殊风险的体旅项目,旅游者在参加之前要切实认识项目的风险,充分了解项目的注意事项和技术规范。应根据要求如实告知健康信息,并根据自身条件谨慎选择相适应的体育项目。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遵守技术规范和旅游机构的告知与警示,不参与超越自身体质和技术能力的项目,以降低伤害发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