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对熊某某盗窃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门口,窃取被害人黄某某停放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的电瓶一组,后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017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号门口,用石块砸碎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现代”牌SUV轿车的驾驶位侧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未窃得财物。
2017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窜至本市闵行区**路**号千代广场停车场,用石块砸碎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灰色“斯柯达”牌轿车右后侧玻璃,进入车内,窃得硬壳中华牌香烟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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