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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
 
日期:2017年10月25日
 
9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镇路**路北约10米处时,与一辆轿车发生追尾,构成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