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镇路**路北约10米处时,与一辆轿车发生追尾,构成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