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研发(自主获取、个人经验、记忆抗辩) (1)将信息分为一般性和特殊性,在雇佣关系期间的特殊信息属于雇主的商业秘密; (2)根据权利人是否在雇佣关系中禁止雇员使用来确定; (3)根据雇员的能力,来判断能否有足够知识、经验自行发展客户。 2.受让、许可、承继 3.反向工程 能否证明其取得的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得来的,其是否通过正当的手段,投入了足够的研发力量和时间等,如果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相同功能的产品,其观察测量测试的数据必然存在大量的区别点,不可能存在大量的相似,如果仅提出抗辩,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不能采信其抗辩。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第12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正当竞争。 前款所称 “反向工程 ”,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手段知悉了他商业秘密之后,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手段知悉了他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4.客户信赖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 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 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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