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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之行为类型辨析
 
        日期:2020年09月17日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1)非法挖走权利人的掌握该商业秘密的员工;

(2)重金收买该商业秘密;

(3)权利人员工非法携带该商业秘密“跳槽”到被诉侵权人处工作或自己开设公司等。

2.非法处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 非法处置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违法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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