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知识产权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利
 
由我国专利法修改看历史演进及特点
 
        日期:2020年09月17日
 
 
  

(一)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演进和特点
      1.旧中国专利制度:1898《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12《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32《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1944《专利法》(1949起在台湾地区施行)

2.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1950《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4《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1963《发明奖励条例》,1980成立国家专利局,1984《专利法》

3.1984《专利法》的特点:(1)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2)三种专利形式于一法保护;(3)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和登记制并存;(4)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存;(5)行政执法与司法共同处理专利纠纷;(6)既符合国情又具有国际化特点。

(二)《专利法》的三次修改

1.《专利法》第一次修改(1992):

(1)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2)方法专利的保护延伸至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4)增设本国优先权;(5)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扩大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6)明确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7)将授予专利权的时间提前,去掉审定公告程序;(8)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9)增加专利复审的范围;(10)延长专利权的期限;(11)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及无效宣告的效力作了进一步限制(授权6个月后);(12)重新规定强制许可的条件(不规定时间);(13)重新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侵权人“新”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14)增加对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

2.《专利法》第二次修改(2000):

(1)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2)引入合同优先原则,明确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而不仅仅是“奖励”;(3)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国有单位在转让专利时不需经上级机关批准;(4)专利权内容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权(offering for sell)的规定;(5)对善意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由原来的不视为侵权改为不负赔偿责任;(6)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7)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以及法定赔偿额的规定;(8)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9)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10)取消了三种专利权的撤销程序;(11)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12)与国际条约相协调,明确了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

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2008):

(1)立法宗旨强调“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2)简化了专利申请及审批手续,取消了涉外代理机构的限制,并鼓励向国外申请专利;(3)将专利权的新颖性条件由原来的“混合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符合国际趋势;(4)对于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申请的专利,增加了披露来源的义务;(5)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对于涉及公共健康的药品专利、不是实施专利的情况、影响公共利益以及妨害竞争的情况可以实行强制许可;(6)为了防止重复授权,解决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交叉问题,明确了一个技术或设计方案只能授予一种形式的专利权;(7)规范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门槛;(8)完善了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况;(9)加强了专利行政执法力度;(10)完善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制度;(11)新增了为行政审批需要,实施专利药品及医疗器械专利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的规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