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专利制度起源于12、13世纪的西欧国家。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规定,对于首先在威尼斯制造的新机械装置,只要精巧且能够使用和操作,经过登记之后,在10年之内他人不得制造相同的装置,否则,应进行赔偿,其装置也应被销毁。英国也于1623年颁布了垄断法,对于新产品的先发明授予14年实施或制造该产品的排他性特权。此后,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也陆续颁布了专利法。 专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需要以专利刺激和鼓励人们投身发明创造活动。德国发明家威尔那芬·基勉斯曾于1876年向当时的宰相俾斯麦上书,陈述制定专利法的必要性,指出,“当前德国工业面临全面崩溃的危机,摆脱此危机的唯一出路,就是发挥从事工业的人的精神智慧能力,除此别无他法。但是,目前技术人员既无任何社会名誉,对发明也欠保护,这一切大大妨碍了研究投资,导致发明人才大量地流入国外,很多有本领的德国技术人员逐渐离开德国,而跑向英国、美国和其它工业国,其结果,大大减弱了我国对外竞争能力”可见,专利制度在吸引技术人才和退订经济发展方面具有极端重要性。 我国古代将技术视为“奇技淫巧”,技术人员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古代社会难以提供专利制度产生的土壤。在近代的太平天国运动中,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曾经提出对“首创至巧者,赏自以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主张。但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失败,这一思想并未付诸实施。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在“戊戌变法”中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其中有对新方法授权专利的规定。但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该法并未得到实施。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后政府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并经过多次修订。1944年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专利法》。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获得通过。此后根据中美两国知识产权谈判达成的协议,《专利法》于1992年修订,将药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及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也纳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同时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加强了对专利的保护。2001年为了顺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遵守TRIPs协定的需要,我国对《专利法》再次进行了修订。2008年,为了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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