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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4年07月14日    作者:11    字号:

各分院、区县院、铁检基层院,市院部、局处室:

《上海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已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13年第6次·总第567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31031

 

  

 上海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是对司法权行使的有效监督制约,对促进司法人员严格公正、依法规范、文明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防止冤假错案,加强检察监督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认真执行法律规定,高度重视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确保律师执业权利的依法行使。

二、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本市检察机关要依法保障律师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答复律师。对不许可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律师。

三、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阅卷是律师全面掌握证据、保障知情权、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预约申请,按时提供案卷材料。确因检察工作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安排律师阅卷的,应向律师说明并作妥善处理。

四、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拥有自行收集证据和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收集证据的,或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有关材料的,检察机关均应依法及时办理。认为不需要或者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律师。

五、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是实现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应依法主动听取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应当及时安排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律师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六、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律师诉讼进程和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要充分依托信息化等手段,持续推进网上律师服务平台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对律师的检务公开,不断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透明度。

七、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救济权。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或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报经检察长决定,通知相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律师。

八、依法纠正妨碍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监督;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监督,发现有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加强检察监督。

九、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检察机关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和律师阅卷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律师工作,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等设施,规范接待工作流程,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并积极维护律师的权益和尊严,防止对律师怠慢或敷衍。

十、建立良性互动长效机制。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联系,建立情况通报、会商协调等工作机制,加强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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